(2015)新民初字第27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邱彦成与卢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彦成,卢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782-1号原告邱彦成,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卢春玲,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彦成诉被告卢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彦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卢春玲价值50万元的财产;原告邱彦成以其所有的豫AH58××号车辆,担保人司永超以其所有的豫A005××号车辆,担保人赵文平以其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商业路南侧金立方小区2号楼1层117房屋(新房权证字第11010071××号)为邱彦成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邱彦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卢春玲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邱彦成所有的豫AH58××号车辆。三、查封担保人司永超所有的豫A005××号车辆。四、查封担保人赵文平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商业路南侧金立方小区2号楼1层117房屋(新房权证字第11010071××号)。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邱彦成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龙峰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亚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