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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云开与陈定刚,龚月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开,陈定刚,龚月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944号原告黄云开,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王中友,重庆市南川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定刚,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住重庆市���川区。被告龚月平,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黄云开与被告陈定刚、龚月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云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云开及委托代理人王中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定刚、龚月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云开诉称,2014年10月24日,原告经人介绍将一辆黑色轿车以12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定刚并签订了购车协议。陈定刚将该车开了一个星期后,认为车况不好,在2014年11月3日下午3时许,叫上一批社会闲杂人员到原告门市部强行要求退车。原告不从,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陈定刚等人就在原告门市部大闹,并仗着人多势众殴打原告及其家人。后110赶到,陈���刚等人停止行凶。当天下午5点多,陈定刚再次找原告父亲黄后平谈退车一事,父亲黄后平不从,遭到陈定刚等人殴打。原告担心父亲安危上前过问,则被陈定刚等人用木棒、砍刀一阵乱打,导致原告身体受伤进入医院治疗。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陈定刚和龚月平赔偿医疗费4680.44元、误工费3000元(200元/天×15天)、护理费900元(100元/天×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35元(15元/天×9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9715.4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定刚、龚月平未作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下午2时许,在黄云开位于南川区金山丽苑小区的门市部,黄云开与陈定刚因为退车一事发生纠纷,110到现场后,纠纷平息。同日晚,由中间人协调,黄云开、陈定刚及家人到附近的“石锅豆花羊肉汤锅”吃饭协商退车的事情,中途黄云开先行离开。饭后约8时许,在“石锅豆花羊肉汤锅”店外,黄云开的父亲黄后平与陈定刚因言语不顺发生口角并撕扯,从此路过的陈定刚老表龚月平见状便上前帮忙一起打黄后平。黄云开闻讯后赶到现场,也被陈定刚和龚月平拳打脚踢,陈定刚还用刀柄击打了黄云开,造成黄云开身体多处受伤。黄云开受伤后到南川区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后因头痛、胸痛等症状加重,于2014年11月7日进入南川区普济医院住院治疗4天至2014年11月11日出院。出院时医嘱:1、注意休息,防外伤;2、门诊随访。此次治疗,共用去医疗费4680.44元。2014年11月24日,经南川区XX派出所鉴定,黄云开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另查明,2015年2月15日和2月29日,南川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龚月平和陈定刚分别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同时对陈定刚并处罚款二百元整的处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报警案件登记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川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和门诊费收据、南川区普济医院住院病历和住院费收据、伤情鉴定告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核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陈定刚和龚月平将原告黄云开殴打致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二被告应对原告黄云开受伤后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损失的认定。1、医疗费。黄云开的医疗费4680.44元,有票据为凭,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2、误工费。黄云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每天工资收入为200元,原告要求按照该标准计算误工���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黄云开从事的职业(废旧金属回收),本院酌定误工损失每天为100元。至于误工天数,结合黄云开伤情及出院医嘱等情况综合判定,黄云开主张15天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故,误工费应计算为1500元(100元/天×15天)。3、护理费。黄云开的伤势轻微,住院期间(4天)可考虑一人护理,护理费只能参照本地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为320元(80元/天×4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黄云开实际住院时间为4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应计算为60元(15元/天×4天)。5、精神损害抚慰金。黄云开的损伤程度没有构成伤残,其又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侵权造成精神严重损害,故对黄云开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所以,黄云开的损失为:医疗费4680.44元、误工费1500元、护理费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共计6560.4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定刚、龚月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黄云开6560.44元。二、驳回原告黄云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定刚、龚月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韦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