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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定川与林定川、林素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定川,林素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515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委托代理人:陈庆养。委托代理人:林瑞望。被告:林定川。被告:林素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定川、林素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5元,减半收取6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春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上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