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赵某,住定州市。被告高某,住定州市。原告赵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占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和,没有交流,已形同陌路。双方均有一个女孩,被告对原告的孩子没有拿一分的教育费,不给原告生活费,并且被告嗜赌成性,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但是原告的二哥欠我们4000多元安装款,请求返还给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再婚时带有一女孩取名高某甲,被告再婚时带有一女孩取名高某已,两个女孩现均随其生父母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同意原告离婚的请求。另查,原告主张在原、被告婚后,被告的二哥赵某某欠原告安装款4370元,并提交了一份〔销货清单〕,对此被告予以否认,称此款自己的二哥已经偿还给自己并且已经花费,被告的二哥已不欠原告任何款项。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同意离婚,对于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再婚时所带女孩高某甲继续随原告生活,被告所带女孩高某已继续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的哥哥赵某某欠其4000多元,被告不予认可,无法查清是否属于双方的共同债权,本案中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高某离婚;二、原告再婚时所带女孩高某甲随原告赵某生活,被告再婚时所带女孩高某已随被告高某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占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