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52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农民,中共党员。2015年4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缪海兵,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红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缪��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初,被告人余某在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南街151号沸点家电店内贩卖盗版影碟并从中牟利,直至2015年4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查扣尚未出售的非法出版物影碟3020张。另查明,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余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余某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涉案碟片详单,出版物鉴定(认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盗版光盘,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归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要求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并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非法光盘,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非法光盘三千零二十张,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永兴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小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