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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保字第3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兰州广泽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居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广泽商贸有限公司,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居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30020号原告兰州广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理人范永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峰,系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李新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海居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龙健,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广泽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居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广泽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居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兰州广泽商贸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572号钢材总部1091.66吨钢材,价值2584551.99元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广泽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居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法查封担保人兰州广泽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572号钢材总部1091.66吨钢材。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侯兰琴审 判 员  解 莉人民陪审员  卢玉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