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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中建品牌策划传播集团有限公司、罗国新等与东莞市冬雨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中建品牌策划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梁群,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国新,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群,女,汉族1970年2月22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沿江东路***号***室。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永强,男,汉族,1978年9月8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月华,女,汉族,1978年11月24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冬雨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刘结仪,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东莞市中建品牌策划传播集团有限公司、罗国新、梁群、邓永强、莫月华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审理中,上诉人东莞市中建品牌策划传播集团有限公司、罗国新、梁群、邓永强、莫月华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鞠晓红代理审判员  刘胥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