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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商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斌与昆山楚之田贸易有限公司、万田山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昆山楚之田贸易有限公司,万田山,刘小妹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0839号原告李斌。委托代理人许文娟,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楚之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大德世家御花园4号楼21室,组织机构代码07469595-X。被告万田山。被告刘小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与被告昆山楚之田贸易有限公司、万田山、刘小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补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李斌负担。审 判 长  张 若人民陪审员  杨剑英人民陪审员  邢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