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如皋长江医院与杜财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长江医院,杜财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539号申请执行人如皋长江医院(原如皋市长江医院),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健康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志明,院长。被执行人杜财沐。关于如皋长江医院与杜财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851.8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委托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行,该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