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素平与郁新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平,郁新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王素平。被执行人郁新冲。申请执行人王素平与被执行人郁新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4)启久民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郁新冲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745.83元、诉讼费用7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启久民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建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