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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温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吕美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美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806号原告:温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晖。委托代理人:叶智焕、潘巨浩,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美霞。原告温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美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和被告方协商另行处理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7元,减半收取5693.5元,由原告温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玲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