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肥东执字第6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朱锡轩与程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锡轩,程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肥东执字第667-1号申请执行人:朱锡轩,男,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程炯,男,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朱锡轩与被执行人程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赔纠纷一案的(2008)肥东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炯名下的银行存款2752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翔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09)肥东执字第667-1号申请执行人:朱锡轩,男,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东七街道东七社居委香店郢43号。被执行人:程炯,男,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塘杨路。身份证号码340123197904080032申请执行人朱锡轩与被执行人程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赔纠纷一案的(2008)肥东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炯名下的银行存款2752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阮全民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陈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