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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威海华珠贸易有限公司与刘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华珠贸易有限公司,刘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270-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华珠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术平,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321960********,住威海临港经济区草庙子镇悦泉花园(北台村)**号***室。申请执行人威海华珠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威环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威海临港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草庙子镇镇政府、北台村村民委员会、威海阳光新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查封刘术平名下的位于威海临港区草庙子镇悦泉花园10号202室、2号404室房产,但是上述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威环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子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