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蒋俊勇与叶翔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俊勇,叶翔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949号原告:蒋俊勇,男。委托代理人:李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翔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俊勇与被告叶翔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俊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蒋俊勇负担。审判员 何 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婉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