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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闵某,女,生于1983年8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生于1978年8月27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闵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17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闵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银行江油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江油市支行、江油农村信用合作社石岭分社的银行存款78000元;二、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闵某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担保人闵某所有的房屋;三、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闵某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担保人张某某银行存款3万元;四、因保全有误给被执行人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申请执行人闵某承担赔偿责任及担保人闵献力、张明仙在担保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财产保全费80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湫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