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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15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周飞与朱顺富、陕西海涛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飞,朱顺富,陕西海涛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515-1号申请执行人周飞。被执行人朱顺富。被执行人陕西海涛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顺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周飞与被执行人朱顺富、陕西海涛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57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顺富、陕西海涛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飞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57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朱顺富、陕西海涛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嗣后,本院通过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情况,经查明其名下并无房产登记。本院亦通过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顺富、陕西海涛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依法前往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56号C座2303室调查查无陕西海涛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被执行人朱顺富亦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周飞亦无法提供其财产及其他住址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执行程序终结。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5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