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娅玲、曹建奎与曹建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娅玲,曹建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马昌希,刘翠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075号原告:李娅玲。被告:曹建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瓜渚风情1幢109-114,209-214,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陈建国。委托代理人:鲁央央。被告:马昌希。被告:刘翠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新法。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娅玲诉被告曹建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马昌希、刘翠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娅玲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娅玲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娅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娅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