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莫汉福与东莞市大岭山贝贝幼儿园无因管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汉福,东莞市大岭山贝贝幼儿园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5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汉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大岭山贝贝幼儿园,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法定代表人:陈红梅,该幼儿园园长。委托代理人:范永生,该幼儿园董事长。上诉人莫汉福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大岭山贝贝幼儿园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莫汉福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莫汉福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莫汉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为31.5元,由莫汉福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李 倩代理审判员  李瑞峰代理审判员  钟 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子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