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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赵延岭与孙峰、孙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延岭,孙峰,孙翊,刘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赵延岭,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孙峰,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孙翊,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刘德军,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德军在山东禹城工商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