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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民四终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尹仕锋与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芜湖昌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尹仕锋,芜湖昌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四终字第00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通站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裕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保和,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仕锋。委托代理人:郑晓东,芜湖总商会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芜湖昌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凤鸣湖创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韦圣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小芳,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仕锋、原审被告芜湖昌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4)鸠民一初字第0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保和,被上诉人尹仕锋的委托代理人郑晓东,原审被告芜湖昌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小芳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尹仕锋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撤回上诉和尹仕锋撤回诉讼,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尹仕锋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 智审 判 员  周宏斌代理审判员  蒋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文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