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强某诉李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某,李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988号原告李强某,系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刘金刚,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发某,系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原告李强某诉被告李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寿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强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刘金刚、被告李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5月在阿拉善左旗打工期间认识并恋爱,2012年11月27日在甘肃省民勤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在阿拉善左旗打工。双方婚后感���一直不好,经常为了一些鸡毛蒜皮小事情发生争吵。每次吵架后被告就给原告父母打电话威胁说:“你们姑娘你们管不?不管我就往死里打,腿打折了我管着”,被告电话中威胁,生活中也是这么做的。婚后只要是双方发生争吵,男方就用拳头、皮带等对原告进行殴打,2015年4月18日夜,原、被告双方因为在聊天中的一句玩笑话,被告恼羞成怒起身就对原告拳打脚踢直到夜里12点多,原告偷偷用被告手机给姑姑打电话求救后才将原告救出。被告殴打原告后多次去原告姑姑家赔礼道歉,请求原告给其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2015年4月27日,原告在回家仅仅一天后因为看店的小事双方就发生争吵,被告用拳头、腰带又是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头外伤、右手外伤、右侧面颊部挫伤等。原告认为与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认为与被告的夫���感情彻底破裂,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说部分属实,部分不属实。我们的确争吵打过架,我承认动手打过原告,但不是因为开玩笑而打架,而是因为别的原因。我想继续和原告过下去,所以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现在居住的房子以及汽车、盘下来的店铺大部分是借款购买。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原、被告在阿拉善左旗打工期间认识并恋爱,2012年11月27日在甘肃省民勤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在阿拉善左旗打工。原、被告结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加之被告动手殴打原告,使双方矛盾加深,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请求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结婚登记记录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法院应否准予双方离婚。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现造成双方感情不睦的主要原因系被告在双方产生矛盾后殴打原告的错误行为所引起。本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在婚姻磨合期间会彼此暴露性格上的不足,虽因家庭琐事争吵而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间的矛盾也仅为一般性家庭矛盾,被告身为原告的丈夫,应对原告多加关心爱护,双方在出现家庭矛盾后应积极交流、沟通,被告更应该改正动手打人的恶习,彼此改正自身的不足。我国婚姻法保障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但同时坚决反对轻率离婚。本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婚姻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因素,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应该珍惜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强某诉被告李发某离婚,不准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四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寿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