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施伯新与被告沈兴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伯新,沈兴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施伯新。被告沈兴达。本院受理原告施伯新与被告沈兴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施继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