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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三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施伯新与被告沈兴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伯新,沈兴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施伯新。被告沈兴达。本院受理原告施伯新与被告沈兴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施继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