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建民与被执行人赵玉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民,赵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执字第894号申请人朱建民。被执行人赵玉军。申请人朱建民与被执行人赵玉军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自己的BC315小型汽车抵顶给申请人为6000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玉良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宗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