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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建民与被执行人赵玉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民,赵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执字第894号申请人朱建民。被执行人赵玉军。申请人朱建民与被执行人赵玉军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自己的BC315小型汽车抵顶给申请人为6000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玉良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宗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