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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法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岳华与被执行人尹应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岳华,尹应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法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范岳华。被执行人尹应章。申请执行人范岳华与被执行人尹应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0)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尹应章于201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范岳华借款本息合计X万元。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范岳华已分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X元(以购被执行人尹应章同等价值的芦苇经营权作抵偿),另查明,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尹应章在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已再无财产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同意本院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司马文韬人民陪审员 许 志 林人民陪审员 荣 来 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婵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