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罗达武与张斯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达武,张斯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罗达武,男,197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告张斯保,男,198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达武诉被告张斯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达武以欲与被告张斯保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斯保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达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达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罗达武负担。审 判 长 刘启冬代理审判员 林子龙人民陪审员 杨汝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育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