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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罗达武与张斯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达武,张斯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罗达武,男,197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告张斯保,男,198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达武诉被告张斯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达武以欲与被告张斯保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斯保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达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达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罗达武负担。审 判 长  刘启冬代理审判员  林子龙人民陪审员  杨汝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育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