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890号原告徐某,男,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77年年7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钱晓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