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二初字第2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南昌基恩轴承有限公司与河北益生医药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基恩轴承有限公司,河北益生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2035-2号原告南昌基恩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组织机构代码:67798516-3。法定代表人邢培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益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赵合兴,该公司董事长。案由: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基恩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益生医药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8日依法作出(2015)章民二初字第20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河北益生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查封案外人李云妹为原告提供担保的财产。2015年7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河北益生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案外人李云妹为原先提供担保的座落于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赣南贸易广场西区中心街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吴 芬审 判 员 陈 雯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