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绍兴宏晟印染有限公司与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宏晟印染有限公司,杨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107号原告:绍兴宏晟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卫剑。委托代理人:孙树宁,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宏晟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宏晟印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宏晟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绍兴宏晟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阮解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