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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耿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349号原告耿某被告张某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耿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奕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某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存款15万元);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个人物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称二人于XXXX年XX月份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以感情不和,经常吵闹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盛京银行交易明细复印件,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生活中产生矛盾是难免的,只要双方互相信任、互相帮助,双方是会和好如初的。庭审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满足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耿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孙宗杰代理审判员  宋奕嬴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