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终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范平儿因与范玉琴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平儿,范玉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终字第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平儿,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水市武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玉琴,女,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水市武山县。上诉人范平儿因与被上诉人范玉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平儿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平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平儿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范平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田东生代理审判员 张富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