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3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孙良红、楼鲁辉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077号申请执行人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军民。被执行人孙良红。被执行人楼鲁辉。被执行人义乌市扬航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鲁辉。被执行人金东晓。被执行人义乌市圣轩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晓东。被执行人黄以明。被执行人楼爱菊。被执行人义乌市航天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良红、楼鲁辉、义乌市扬航工艺品有限公司、金东晓、义乌市圣轩针织有限公司、黄以明、楼爱菊、义乌市航天工艺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30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敬清执 行 员 杨王平执 行 员 赵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