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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少民初字第5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郝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50247号原告郝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成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