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郴北执异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廖毅与唐建军、尹声纪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军,尹声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异字第11号案外人廖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唐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尹声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案外人廖毅与申请执行人唐建军申请执行尹声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中,案外人廖毅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案外人廖毅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廖毅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骆晴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