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黄旭辉与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黄旭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彭庆邦,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彬、陈斌,均系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旭辉,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黄振盛,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旭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考虑公司自身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涛审 判 员 陈珊彬代理审判员 李 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阮志雄宋德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