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培仓与赵瑞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培仓,赵瑞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92号原告:赵培仓,农民。被告:赵瑞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培仓与被告赵瑞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培仓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培仓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培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培仓负担。审 判 长 吴福连审 判 员 戚玉香人民陪审员 王英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