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1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宁波国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新甬致远包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国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宁波市新甬致远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311-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国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竺建岳,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市新甬致远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何强,系该总经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市新甬致远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浙B汽车。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市新甬致远包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市新甬致远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前归还案款498905.8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392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7448.18元,但被执行人宁波市新甬致远包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市新甬致远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浙B汽车一辆【发动机号:1037377A】。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