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285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我二人均是再婚,婚后无子女。我与被告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婚后三天两头无缘无故离家出走,亲戚朋友家到处找也找不到,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有时就回家了。2002年7月15日,被告又一次无端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我与被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2002年7月,二人曾商量离婚事宜,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档案、万全县安家堡乡梁太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予以认定。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在万全县安家堡乡梁太庄村村民委员会公告栏张贴公告,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公告期限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为再婚,且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且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吉万太审判员 苗 锦审判员 孙明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