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外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程林超与柯锁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林超,柯锁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外初字第10号原告:程林超(ChingLinChiao。委托代理人:周一军。被告:柯锁庆。原告程林超为与被告柯锁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程林超的委托代理人周一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锁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程林超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柯锁庆于2011年6月7日、6月8日以办公司为由,两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150000元。现因原告急需资金,经多次催讨后,被告于2014年12月21日在东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并承诺自2015年起每月归还5000元,双方还约定了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条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针对上述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借条原件一份,以证明被告柯锁庆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管辖法院的事实;2、银行汇款凭证原件三份,以证明原告通过银行汇款方式交付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柯锁庆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柯锁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2011年6月7日、6月8日,被告柯锁庆以办公司为由先后向原告程林超借款50000元、1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于2014年12月21日在浙江省东阳市原告处出具了借条一份,承诺自2015年起每月归还5000元,双方还约定了如有争议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后被告柯锁庆仍未归还,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柯锁庆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汇款凭证佐证。被告柯锁庆未按约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被告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应按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柯锁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柯锁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程林超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3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560元,由被告柯锁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海华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叶飘庆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