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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刑终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高礼堂与高社明、高金亮非法侵入住宅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礼堂,高社明,高金亮,高春明,肖文录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终字第292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高礼堂。原审被告人高社明。原审被告人高金亮。原审被告人高春明。原审被告人肖文录。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高礼堂控诉被告人高社明、高春明、肖文录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4)广刑初字第93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高礼堂的控诉。自诉人高礼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自诉人高礼堂诉被告人高社明、高金亮、高春明、肖文录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存在,广平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08)广刑初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其起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作出(2008)邯市刑终字第00248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现自诉人高礼堂再次以同一事实对四被告人提起自诉,系重复起诉。且其仍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为涉案宅基的所有权人,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四被告人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高礼堂对被告人高社明、高金亮、高春明、肖文录的起诉。判后高礼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文录、高春明、高社明、高金亮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名成立。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高礼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存在,所以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雅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