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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廖立明与朱桃元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1392号申请执行人廖立明,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朱桃元,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廖立明与朱桃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17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朱桃元给付廖立明合同款五万五千五百元(于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给付一万元;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给付一万元;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一万元;于二○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给付一万元;于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给付一万五千五百元)。案件受理费五百九十四元,由朱桃元负担(于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给付廖立明)。权利人廖立明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询被执行人朱桃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薛埠支行的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20021.39元,我院已于2015年7月3日委托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将该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另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韩庄子支行的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375.53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27.77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27.77元。我院在华夏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等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桃元有开户信息。另查被执行人朱桃元在京名下无车辆、房产信息。我院于2015年2月27日决定将朱桃元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13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李长海代理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维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