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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二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沈玉纯与被告梁光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纯,梁光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349号原告沈玉纯,女。被告梁光辉,男。原告沈玉纯与被告梁光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沈玉纯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本案的被告应为梁飞光,现原告以梁光辉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属于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玉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学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