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石家庄众合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张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众合达商贸有限公司,张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873号原告:石家庄众合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419号白佛钢材市场C区55号。法定代表人:范彦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伟,公司经理。被告:张松,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众合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众合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石家庄众合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志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晓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