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英与被告上海春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上海春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804号原告李英,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李芙英(原告姐姐),女,195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杨磊,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春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光明经济小区B区44号。法定代表人王育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奇伟,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英与被告上海春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向颖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英的委托代理人李芙英、杨磊,被告上海春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奇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英诉称,2014年10月21日21时45分许,原告前往普陀区芝川路138弄57号探亲,刚走到57号楼门口,上方一玻璃坠落,将原告砸伤。坠落玻璃系该楼楼道玻璃,属于小区物业公司管理范围,而被告系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因双方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9453.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鉴定费1800元、护理费9200元、营养费4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残疾赔偿金877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2927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00元。原告提供证据如下:案件接报回执单、《物业服务合同》、现场照片、病史、返聘协议、工资卡账户明细清单、各类费用单据。被告上海春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系事发小区物业管理人。原告虽被玻璃砸伤,但无证据表明与被告有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无证据提供。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英系本市城镇居民。其姐居住于本市普陀区芝川路138弄曹杨花苑小区,被告上海春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物业管理人。2014年10月21日21时45分许,原告李英及其姐经过小区57号门口时,被落下的玻璃砸伤。警察接报后到场处理,经了解系被57楼道玻璃坠落砸伤。原告受伤后至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就诊,左侧背部腋后线第7肋间处有一长约4cm大小的创口,CT片示:左肺少量气胸,左肺下叶肺挫伤,急诊行胸腔镜下左侧血气胸探查止血术+左下肺裂伤修补术+左胸壁扩创异物清除术,术中见左下肺背段见一1.5cm裂伤,伴活动性出血及漏气,住院治疗至同年11月1日,出院诊断:左背部锐器伤,左侧外伤性血气胸,左下肺裂伤,左胸壁异物。原告的伤情,本院经其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英因外伤致左下肺破裂修补,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伤后休息9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决如其诉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意见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系事发小区物业管理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对小区公共区域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负有维护、管理责任。现原告因小区楼道玻璃坠落被砸伤,被告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侵权责任。至于赔偿范围,则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原告主张医疗费59453.50元(含急救车费),提供病史及医药费单据,经审核,扣除住院费中结算的伙食费,本院确认医疗费为58700.52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440元,本院根据住院天数,酌情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00元。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87702元,符合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9200元,标准过高,本院根据鉴定结论评定的护理期限30日,参考目前护工市场收费标准,酌情确定护理费为1800元。关于营养费,原告主张4600元,亦依据不足,本院根据鉴定结论评定的营养期限30日,酌情确定营养费为1200元。关于误工费,原告称退休返聘,发生误工费12927元,其提供返聘协议及工资卡账户明细清单,本院认为,其虽然已退休,但法律并不禁止退休人员继续通过劳动获取报酬,其工资卡账户明细也反映原告退休后一直有“工资”项目进账,在其受伤之后,每月“工资”相较之前确实减少,本院根据其前后工资收入差额,酌情确定误工费为2400元。关于鉴定费1800元,有发票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原告此次受伤已构成十级伤残,给其今后的生活等各方面造成影响,精神上带来巨大痛苦,该项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考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春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英医疗费人民币58700.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00元;二、被告上海春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英残疾赔偿金人民币87702元、护理费人民币1800元、营养费人民币1200元、误工费人民币240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三、被告上海春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英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四、被告上海春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英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6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82.50元,由被告上海春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向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