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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艾某某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艾某某,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平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艾某某在银行无存款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