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闫东正与董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东正,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554号申请执行人闫东正,男,汉族。被执行人董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闫东正与被执行人董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3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董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银行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董峰在中国建设银行陕西分行西安雁南五路储蓄所有开户,账户余额为6.4元,在中国建设银行陕西分行西安西影路支行有开户,账户余额为29.56元,均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后本院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被执行人董峰名下无车辆信息。本院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建设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被执行人董峰名下无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董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作出(2014)雁执字第00554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董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董峰已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5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灵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