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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初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与杨雪珍、罗建根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杨雪珍,罗建根,罗皓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0672号原告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方花园19-104。负责人梁玉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青,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雪珍。被告罗建根。被告罗皓中(曾用名罗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与被告杨雪珍、罗建根、罗皓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交费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雪珍、罗建根、罗皓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82元,由原告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