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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终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刘桂莉与刘红艳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桂莉,刘红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终字第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桂莉委托代理人李红伟,系黑龙江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艳委托代理人文永明,系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桂莉因与被上诉人刘红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2014)四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2014)四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曹红霞审 判 员  陈迎光代理审判员  薛 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