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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执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丽与石卫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石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519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石卫民,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系渭南市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职工。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52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卫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卫民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石卫民2015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丽本金18300元,2015年8月底前给付本金32000元,对于50000元所产生的利息(15000元)将在2016年春节之前全部付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渭执字第00519号案执行终结。被执行人石卫民若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张丽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元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学民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存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