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宋国庆诉五分地镇五分地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庆,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五分地村委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739号原告宋国庆,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五分地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徐海,系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庆与被告五分针五分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国庆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合计31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广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金 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