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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行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马生歧与青铜峡市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驳回申请再审一案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请 再 审 通 知 书(2015)吴行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马生歧:你因与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5)吴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了听证会,对你的申请再审事由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